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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无罪”还远吗?

时间:2024-06-13 17:25 来源:法观网 作者:马识途

核心提示

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宋先生一直奔波在无罪申诉的路上。从以涉嫌诈骗等罪名立案,以涉嫌挪用资金罪被逮捕,法院判决四次,从判刑6年到三年,再到判三年缓刑三年,再到免于刑事处...

   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宋先生一直奔波在“无罪申诉”的路上。从以涉嫌诈骗等罪名立案,以涉嫌挪用资金罪被逮捕,法院判决四次,从判刑6年到三年,再到判三年缓刑三年,再到免于刑事处罚。而当事人宋先生仍然认为自己“无罪”依旧奔波在申诉的路上。
       四次判决 四个结果 从六年到免于刑事处罚 依然申诉
       2005年11月10日,平顺县公@局经侦大队以涉嫌诈骗信用社70万元资金和诈骗武建松等人38万元、伪造金融票据罪等罪名对宋某生进行立案侦查。
       2005年11月16日以涉嫌诈骗等为由对宋某生进行了刑事拘留,并向平顺县检@院提交了起诉意见书。
       2005年12月21日平顺县检C院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宋某生被批准逮捕,并羁押于潞城看守所,并同时向平顺县人民@院进行了起诉。
       2006年12月6日第二次开庭,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平刑初字第25号显示:被告人宋某生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07年1月24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长刑终字第049号)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平顺县人民法院重审。
       2007年4月12日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平刑初字第4号显示:被告人宋某生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宋某生对此判决坚决不服,又上诉至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年5月23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长刑终字第138号)显示:宋某生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0年12月15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长刑再终字第02号)显示:宋某生犯挪用资金罪,免于刑事处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至此,宋某生在看守所一共被羁押了21月。
       据宋某生的代理律师李某业介绍2006年9月1日,平顺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宋某生一案。负责审理的法官刘晓平第一次开庭,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意见书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拟当庭释放。但是时任平顺县检C院副检察长张某平很着急跑到法官刘某平身边窃窃私语后,张某平表示还需要补侦,平顺县F院刘晓平同意平顺县检察院张某平补侦的请求。
       李律师还表示,他作为宋某生的辩护人发现平顺县公@机关向武某作询问笔录的时间为2005年10月26日,但武某等得报案时间却是2005年11月10日,这明显说明了还没有报案就有了询问笔录,在报案登记表内并不存在武某、李某的的报案基本情况。他认为报案材料以及口供明显是虚构,存在捏造事实诬陷宋某生问题。
       短短五年,宋某生从一审判决6年有期徒刑到三年有期徒刑,再到判三缓三,终审免于刑事处罚,像这样过山车一样的判决结果,总让人感觉蹊跷,其背后疑点重重。
       宋某生又向山西省高级人民F院进行了申诉,但遗憾的是他的申诉被驳回。但宋某生还在为自己“无罪”继续奔波着。
       杨某三人非法拘禁罪从轻 受害人宋某生涉嫌诈骗被立案或成主因
       多年来宋先生坚持认为是被相关办案人(牛某国、张某平、刘某平)联合捏造罪名,贪赃枉法,联合办假案,对他打击报复,栽赃陷害。
       为什么宋先生会这么认为呢?这还得从另外一个案件说起。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F院(刑事判决书(2006)小店刑初字第72号显示: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C院以并小检刑诉字(200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新宏、郭红、沈伟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2月 21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此案终被非法拘禁的人就是宋某生。
       据宋某生讲,2005年8月5日,我在太原外出办事期间,被杨新宏联合郭某(太原小店区平阳路派出所民警、杨新宏的妹夫)、沈伟(太原小店区X警中队干警)对他进行绑架并敲诈勒索他15万元,他报警后,郭红、沈伟先后被太原警方抓获,杨新宏畏罪潜逃。杨新宏在潜逃期间,找到在平顺公@局工作的亲戚牛爱国,请求牛爱国帮忙。
       据宋某生讲,2005年11月16日,在看守所内牛某国告诉宋某生:你写个关于太原小店那个报案的事情,杨某宏是亲戚你写个书面说明说你们之间是经济纠纷。只有宋某生做到了那边放人,我这里就把你放出去了,互相给个面子。否则冤就冤你了。腊月,牛爱国在看守所给他谈话,说只要宋某生在一份28万元的欠条上签个字马上就放我出去,在宋某生严词拒绝签字。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F院判决书显示:本院综合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而认定本案事实,并结合被告人郭红的辩护人提供的宋有生已涉嫌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相关证据,考虑了本案被告人在犯罪时的起因、动机、作案时的情节等因素,三被告人非法拘禁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杨新宏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郭红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沈伟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郭红的辩护人提供的宋有生已涉嫌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相关证据是2006年2月14日平顺县公安局(2006)3号起诉意见书。
       宋某生认为:牛爱国将侦查起诉意见书违法提供给犯罪嫌疑人郭某的律师作为证据,最终使杨新宏、郭红、沈伟重罪轻判,就实现了牛爱国“围魏救赵”“挽救”了亲戚杨某宏及其他两人。 
       这个案件的判决时间是2006年5月18日。而该案的受害人宋某生被羁押在平顺看守所。
       拨云见日 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宋某生自己被杨某、郭某、沈某非法拘禁并敲诈15万在前,平顺县公@局涉嫌诈骗等罪名进行立案侦查紧随其后。
       三人非法拘禁罪名成立却免于刑事处罚,缘于牛爱国将侦查起诉意见书违法提供给犯罪嫌疑人郭某的律师作为了审判重要证据。
       宋某生“挪用资金”的罪名虽然历经四次判决,从有期徒刑6年到有期徒刑三年,再到判三缓三,最后免于刑事处罚。宋某生却在看守所被羁押了一年九个月。
       针对平顺县公@局经侦大队以涉嫌诈骗信用社70万元资金和诈骗武建松等人38万元、伪造金融票据罪等罪名对宋某生进行立案侦查,当事人宋某生提供相关证据显示:所涉及38万系武某因生意求助,且在报案前已经退给武某。
       2015年,平顺县西沟乡西沟村党总支出具了证明:2000年3月16日山西申纪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后由于资金短缺,当时该公司法人代表宋某生代表公司于2001年7月20日、11月3日、12月29日分三次以公司名义向孙某个人借款40万加上利息共45.6万元。借据是由公司出具,并且此款全部用于公司并不是个人借款。该款是由西沟村出钱负责归还孙某的。
       山西省平顺县龙镇信用合作社2006年2月17日出具证明:其职工孙某于2001年7月17日违规放款挪用贷户资金于2005年12月16日全部退还。全部退还的时间是在被批捕之前。
       宋某生的代理律师李某业还透露,他在2006年8月15日前将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给平顺县检C院,但是在同年9月1日平顺县人民F院开庭审理时,检察机关郭某并没有将李某业提交的证据材料录入卷宗提交法庭。
       那么平顺县公@局经侦大队如何能草率立案?平顺县检C院为何因涉嫌挪用资金罪将宋某生批准逮捕?平顺县人民F院是怎么审判定罪呢?证据依据何在?
       为了明确证明“挪用资金”罪名不成立,宋某生细致寻找相关案件的疑点证据。但是纵使证据充分,但“无罪”依旧有点远。
       2015年9月16日,山西省高级人民F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2)晋刑监字第25号显示宋某生的“无罪”申诉被驳回。
       随后宋某生找到时任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某明和刑事专家刘继明(时任省高院常务副院长)并组织了四名刑事专家认真查阅资料,认为判决书内均没有发现宋某生在该案中任何贷款还款的确凿证据,没有证据证明宋某生的“共谋”犯罪事实,建议高申厅启动再审程序还当事人清白。
       但是,据宋某生讲,高申厅殷某锁说已经发了裁定,再收回裁定我们就违法了。殷某锁还说宋某生年纪高了忍一忍就算了。
       据宋某生的亲属介绍,当时这个“冤案”办理中,县检察院的张某平索贿2万元、县法院刘某平索贿3万元。
        根据宋某生亲属提供的录音材料显示:张某平承认了2万元;也间接承认冤屈了宋某生。
        “宋总,给您打电话是向给您说那2万元的事,去年有人给我打电话才知道你们家了没得到。想把钱给你们家补上,结果他一直不接电话。关于案件的事,时间长了,情节早忘记了。对 您造成了伤害,只能说明我的水平低。”这是2024年3月26日张某平给宋的短信内容。
       值得庆幸的是,2023年11月27日,平顺县纪委联系了宋某生。称上级转下来的信访由县纪委受理了。但是半年多过去了,宋某生举报的牛某国、张某平、刘某平等还没回复处理结果。
        宋先生表示:希望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异地办案,将牛某国、张某平、刘某平依法作出处理。还我清白,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一场为了“营救亲戚非法拘禁”利用职权先给受害人扣上罪名,相关办案人员“巧妙”配合,最终让受害人不仅经济损失,还被羁押21个月。事实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十几年的“无罪”申诉路,从判刑6年到三年,再到判三年缓刑三年,再到免于刑事处罚,“无罪”还远吗?(作者:马识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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