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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男子诉称因一桩虚构的“受贿案”蒙冤受屈

时间:2026-01-04 22:16 来源:头条资讯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近日,曾...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近日,曾担任重庆市石柱县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的七旬男子冉某隆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其因一桩虚构的“受贿案”蒙冤受屈的问题。

        

       其一,一桩“无赃款、无动机”的受贿案。2001年,石柱县进行机构改革,我临危受命担任新组建的县经贸委主任。彼时,县里还强行委派我兼任太升轮船公司经理。这家公司负债1亿余元,千余名职工,此前已多次发生职工阻断交通、围攻县政府的群体性事件,是当地有名的“维稳火药桶”。
       接下来的两年,我的工作重心全在化解矛盾上:推动企业纳入三峡库区淹没工矿企业关闭破产政策盘子,争取安置资金,处理“7•30漂船事故”避免重大安全责任,协调解决职工社保欠缴问题。那段时间,我几乎每天都奔波着,连清算组提议发放的1000元奖金都拒绝领取——这不是故作清高,而是深知手中权力连着上千职工的生计,容不得半点闪失。
       2003年3月,变故突生。因购买太升轮船公司破产资产后涉嫌诈骗被调查的毛某平,突然“供述”曾向我行贿5万元。4月1日,我被当地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带至某宾馆审讯。他们不顾我患有冠心病(有疾病诊断书等为证)、脚底伤痛的事实,强迫我通宵站立接受审讯,直至我因脑供血不足、剧痛难忍濒临休克,才被迫按照他们的口径“承认”受贿。
       2003年9月,县法院仅凭这两份供述,以(2003)石刑初字第144号判决书判处我有期徒刑7年;12月,市四中院以(2003)渝四中法刑终字第139号裁定维持原判。
       其二,贯穿全案的三大疑点。在狱中及刑满释放后的18年里,我反复梳理案卷,发现这起“受贿案”的每一个关键环节都充满违背常理的漏洞,而这些漏洞恰恰是原审法院刻意回避的核心问题。
       (一)“退赃5万元”:需要借钱凑齐的“赃款”。贪污受贿案件的审理中,赃款去向是核心证据,但本案的“退赃”过程堪称荒诞。办案机关从未对我的住所进行搜查——他们显然清楚我没有赃款可查。所谓的“退赃 5 万元”,实际是办案人员从我的办公室搜走备用金2000元、取走银行卡内2.1万元(该款是经县领导签字报销的公务差旅费,有太升轮船公司企业破产存档凭证可查),再逼迫我家属向亲友借款2.7万元拼凑而成。当年的借款人县经贸委领导谭某祥、科长刘某俊愿意出面作证。
       (二)关键证人翻供:被隐匿的二审讯问笔录。2003年11月,二审期间,市四中院法官冉某某、任某亲自讯问毛某平,形成了一份关键笔录。在这份现存于二审案卷的笔录中,毛某平明确翻供:“2003年3月被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威胁‘不承认就转长航看守所受刑’,又说‘冉某隆已承认收受5万元,你承认就不算行贿还能立功’,我才按他们要求说送了5万元,实际根本没送。”此外,我的辩护人当时也对毛某平制作了调查笔录,同样记录了其否认行贿的内容。但二审法院既未在裁定中提及这两份证据,也未组织质证,直接以“原审证据确实充分”维持原判。此后18年的申诉中,我多次提供这两份笔录,均被法院无视。
       (三)程序逆行:早于判决取消的待遇。按照法定程序,公职人员的党籍、公职及待遇需在开除公职和法院判决有罪后才能依法剥夺。但我2003年4月1日被带走,工资、福利等待遇7月取消并強行扣回4至6月所发工资待遇,实际上从4月1日起就剥夺了所有待遇,而一审判决是9月、二审裁定是12月。县纪委、监察局作出“双开”决定的时间却是2004年3月19日,距二审裁定生效已过去3个月。这种“先定罪后补手续”的操作,明显是通过权力手段提前“坐实”我的“犯罪”身份,干扰司法公正。我多次要求相关部门说明取消待遇的审批主体和法律依据,至今未得到任何书面答复。
       一审起诉的除受贿罪外还有玩忽职守罪,一审法院判定我不具备法定职责和特定职责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我上诉后检察院还提起抗诉,终审被维持原判。既然是因为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才起诉我的玩忽职守罪,而我又不构成完忽职罪,那么该由谁承担玩忽职守的责任?难道玩忽职守罪名是为我量身打造的?
       其三,申诉路上的闭环困境。从2008年刑满释放至今,我走过的申诉之路堪称司法救济体系的“闭环困境”:2009年向市四中院申诉,被以“证据无变化”驳回;2021年向市高院申诉,驳回理由与此前如出一辙;2022年向最高法第五巡回法庭和最高法申诉,未获立案;2024年向市检察院四分院申诉,该院以“渝检四分院刑申通(2024)19号”文书驳回,对“非法证据排除”、“笔录隐匿”、“程序违法”等核心诉求均未实质核查。结合当初四分院职侦局越级介入县管干部案件侦查的情况,可以看出此案背后或存在非正常推动的痕迹。
       十八年光阴,足以让青丝变白发,却未能让真相昭雪。期盼上级领导能够抽丝剥茧,依法公断,重点核查以下事实:向市四中院调取2003年11月3日对毛某平的讯问笔录,核实其翻供内容的真实性;核查太升轮船公司破产清算财务档案,确认我银行卡内2.1万元系两年公务差旅费的事实。我已备好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原审判决书、裁定书、申诉驳回文书、冠心病诊断证明、相关证人证言等,随时可配合核查。这些证据或许无法直接“证明无罪”,但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每一个关键支点,还原事实真相。相信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来源:头条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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